|
后勤保障部公章使用规定 |
|
2006-6-15 17:49:46 来源:不详 点击次数:
|
公章是一个机关、组织职权的权威代表,是一个单位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、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。公章的刻制、使用应严格按程序办理。为了加强后勤保障部公章的管理,确保公章的正确使用,特制定如下规定:
一、公章的刻制,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公章刻制的规定。
二、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公章,擅自私刻公章或有意隐瞒、拒绝登记者,一经发现,必须追究其责任,由此造成的民事、经济、法律纠纷和后果,由当事人承担。
三、后勤保障部及下属各单位的公章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,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,如遇特殊情况,需携带公章外出,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。
四、使用公章时,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公章管理人员方可盖章,
公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,因使用公章不当而造成损失的,应追究其相应责任。
五、机构如有变动,应停止使用其公章,若机构变更需重新刻制新公章的,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刻制使用,原有公章上缴。
六、公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,应及时上缴公章,由重新确定的公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公章的手续,不得私自转交他人。
七、印章如不慎遗失,保管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,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,若公章损坏,保管人员应向相关部门或部办公室申请更换。
八、公章应及时清洗,确保公章清晰、端正。各类公章,下班时,均应置于保险柜、保险箱内,专门加锁,号码要保密。
|
文章录入:5i818 责任编辑:5i818 |
上一篇文章: 印信使用和保管办法
下一篇文章: 用印注意事项 |
|